问题1: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例如: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等不得计提折旧,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问题2: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除税法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资产外,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法规:
A:国税发[2009]81号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B:《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C:《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D:《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E: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